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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9/2023-00909 分类:  
发文机关: 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3-01-20
名称: 申请行政复议办事指南
文号 :    
申请行政复议办事指南
2023-01-20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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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复议办事指南

行政复议机构: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办公地点: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168号永州市司法局二楼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办公电话:0746-8368045,8368097

出行交通:市内可乘坐14、20、24、32公交车到达

申请行政复议须知

一、行政复议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事项:

(一)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二)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三、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四、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

(一)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

(二)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应当到场提出。

五、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六、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数量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总数再加两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三)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律师应当提供律师函、律师证);

(四)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七、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样式: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填写公民基本信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电话)

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才填写此栏)

委托代理人:(基本信息、地址、电话)

被申请人:(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第三人:(填写公民基本信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电话)

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第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才填写此栏)

行政复议请求:(例如:撤销或变更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等)

事实与理由:(第一、写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情况;第二、写明提出行政复议请求的理由、该行政复议请求应当得到支持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此致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申请人:(签名、捺手印或盖章)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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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窗体顶端

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权利。

二、有申请行政复议人员回避的权利。

三、有陈述和提供证据的权利。

四、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供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五、申请人有申请听证、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当事人在享有行政复议权利的同时,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当事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和证据、依据。

二、被申请人对自己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项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如实陈述事实。

三、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四、当事人应遵守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和纪律;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调解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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