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00009/2023-00909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行政复议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机构: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办公地点: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168号永州市司法局二楼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办公电话:0746-8368045,8368097
出行交通:市内可乘坐14、20、24、32公交车到达
申请行政复议须知
一、行政复议范围: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事项: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三、永州市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一)对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包含县、市、区等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永州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四)对永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对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永州市人民政府管辖;其中,对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辖。
四、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二)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三)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
(一)书面申请。可以通过邮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书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
(二)口头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六、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数量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总数再加两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三)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律师应当提供律师函、律师证);
(四)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或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八、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样式: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填写公民基本信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电话)
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才填写此栏)
委托代理人:(基本信息、地址、电话)
被申请人:(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第三人:(填写公民基本信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电话)
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第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才填写此栏)
行政复议请求:(例如:撤销或变更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等)。
事实与理由:(第一、写明行政行为的基本情况;第二、写明提出行政复议请求的理由、该行政复议请求应当得到支持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此致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申请人:(签名、捺手印或盖章)
年 月 日
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中的权利
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权利。
二、有申请行政复议人员回避的权利。
三、有陈述和提供证据的权利。
四、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按照规定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除外。
五、申请人有申请听证、申请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的权利;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中的义务
当事人在享有行政复议权利的同时,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当事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和证据、依据。
二、被申请人对自己所作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项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如实陈述事实。
三、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四、当事人应遵守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和纪律;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调解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