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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9/2026-01510 分类:  
发文机关: 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6-05-09
名称: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人民政府2026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文号 : 永政办发〔2026〕5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人民政府2026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2026-05-09           来源: 永州市司法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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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2026立法计划》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严格落实立法工作要求。各起草单位和责任单位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湖南省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331号)等规定,切实履行立法工作主体责任。纳入审议项目的起草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科学制定起草方案、明确时间节点与进度安排,强化节点管理,确保在规定时限内高质量报送规章草案,为后续审查、审议等工作预留足够时间。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草案起草任务的,起草单位要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纳入调研论证项目的责任单位要加强前瞻性立法研究,找准立法的重点难点,扎实开展调研论证,及时报送调研报告。

二、着力提升立法质效。各起草单位和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立足地方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扎实做好调研论证、文本起草、公开征求意见、座谈、听证等工作,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充分汇聚民智。在报送草案送审稿前,要全面履行与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公平竞争审查、部门合法性审查、起草质量评估、集体审议等法定程序,从源头上把好立法质量关。

三、扎实推动立法计划执行。市司法局要充分发挥政府立法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职能,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机构的沟通联系,及时跟踪掌握各起草单位和责任单位的立法进展情况,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全面推进立法工作计划落实落地。要进一步强化政府立法审查职能,提升立法审查质效。对送审稿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调研、论证、评估或者不具备实施可行性等情形的,市司法局可以按照规定对其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修改完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428


永州市人民政府2026年立法计划

一、市人民政府规章审议项目(1件)

序号

起草单位

工作要求

1

永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市城管局

1.20267月初报送送审稿;

2.202611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市人民政府规章废止项目(1件)

序号

   

责任单位

工作要求

1

永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

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市司法局

20266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调研论证的地方性法规项目(2件)

序号

项目

责任单位

工作要求

1

永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市公安局

由市公安局牵头调研,于2026101日前完成调研并报送调研报告。

2

永州市蔬菜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农业农村局

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调研,于2026101日前完成调研并报送调研报告。

四、配合市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1件)

序号

项目

起草单位

工作要求

1

永州市舜帝陵保护规定

市文旅广体局

已于20251125日提请永州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一审,需继续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做好法规审议相关工作。

(一审:冯岳东 二审:唐意超 三审:蒋金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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