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履职依据 > 法规公文
索引号: 4311000009/2026-01428 发文日期: 2026-01-16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统一登记号: 信息时效性: 待评估 文号 :
永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补贴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6-01-16           来源: 永州市司法局 【字体:   打印
分享到:

永司通〔20261号

永州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

补贴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补贴经费的使用管理,保障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精准、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现将《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补贴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司法局

2026年1月16日


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法律援助补贴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条 规范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补贴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司法部 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9〕27号)《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政法〔2025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贴,是指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按照规定支付给法律援助人员(公职人员除外)的费用,主要包括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法律援助人员值班补贴及代拟法律文书补贴等。

第三条 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根据法律援助事项类型、案件所处阶段、跨区域情形等因素确定,综合实际工作量和办理质量采取差异化补贴方式执行。

第四条 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

(一)刑事案件。刑事案件侦查阶段800元/件;审查起诉阶段1000元/件;审判阶段1500元/件。

(二)民事行政案件。民事(含刑事附带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及仲裁(含劳动争议仲裁)案件2500/件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2000/件

(三)申诉案件。按照相应的刑事、民事或者行政案件的补贴标准执行。

(四)其他非诉讼案件1000元/件

第五条 派驻市看守所、市中院、市军分区、永州监狱、东安监狱等法律援助工作站12348法律服务热线专席值班300/天。

第六条 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300/件值班期间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不重复支付计件补贴。

第七条 民事行政共同诉讼案件及仲裁(含劳动争议仲裁)共同案件,以一个案件为基础计算补贴,每增加代理一个受援人,增加补贴300元,办案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00元。

第八条 终止或者撤销的法律援助案件,根据工作开展情况支付办案补贴:

(一)审判阶段刑事案件、民事(含刑事附带民事)行政案件分为阅卷、会见/约见、开庭/听证、提交法律意见四个阶段,每完成一个阶段按照该案件类型补贴标准四分之一支付办案补贴;

(二)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刑事案件分为阅卷、会见、提交法律意见三个阶段,每完成一个阶段按照该案件类型补贴标准三分之一支付办案补贴;

(三)其他案件根据实际工作量参照本条第(一)(二)项支付办案补贴。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补贴在原标准上按比例增加: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指派两名人员共同承办的,增加50%;

区域办案的,零陵、冷水滩律师到宁远、道县、新田、蓝山、江永、江华办案增加20%;宁远、道县、新田、蓝山、江永、江华到零陵、冷水滩办案增加20%

开庭时间超过1天或者多次的,在同类案件补贴的基础上每多1天或者1次增加10%,最多不超过30%

市本级案件质量监督评价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案件,增加25%,被评为良好等次的案件,增加15%;

(五)在司法部、省司法厅案件质量评价中,被评为优秀等次、良好等次的案件由永州市律师协会另行表彰;

其他工作量或成本增加、办案质量高、效果好应当提高补贴幅度的情形。

除第(五)项外,同时存在以上多种增加办案补贴的情形时,增加总额不超过50%。

因工作量或成本增加办案补贴的,法律援助人员在结案时应书面说明并出具票据、照片、调解协议、谅解书等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补贴在原标准上按比例核减

(一)阅卷笔录无案件事实、主要证据、阅卷意见等内容,或内容无法辨认的,核减办案补贴10%;

(二)会见(谈话)笔录没有核实案件事实、有关证据材料矛盾和疑点的,或没有沟通辩护(代理)方案、征询辩护(代理)意见的,或存在受援人无签字(捺印)等重大缺失的,或笔录内容无法辨认的,核减办案补贴10%

(三)辩护(代理)意见没有从事实、证据和法律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的,或简单引用、复制前一诉讼阶段辩护(代理)词的,或刑事案件没有针对指控罪名和事实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核减办案补贴10%;

()因非主观因素被市本级案件质量监督评价评为不合格等次的案件,核减办案补贴50%

)其他应当核减补贴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一)未经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受理、审查、指派的;

(二)未提交立卷材料的;

(三)无正当理由拖延、擅自终止或者转委托他人办理的;

(四)故意损害受援人利益或者因过失给受援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五)收取受援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因违法办案被受援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七)出现符合终止法律援助情形,应当及时报告而未报告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的。

第十二条 承办人员在收到裁判文书之日起30日内向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交结案归档材料。初审符合结案归档要求的,按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综合实际工作量和办理质量确定具体的补贴金额。初审发现可能在案件质量评估中评为不合格案件的,暂缓补贴发放,待评估结论确定后再行发放。

第十三条 本办法20262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一审张阳南 二审唐意超 三审蒋金银)


相关链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回到 顶部

主办单位:永州市司法局 湘公网安备 43110302000125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311000009

永州市司法局版权所有   湘ICP备05009375号  电话:8511151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