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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9/2025-01385 分类:  
发文机关: 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5-10-27
名称: 永州市司法局关于征集永州市人民政府2026年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公告的结果反馈
文号 :    
永州市司法局关于征集永州市人民政府2026年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公告的结果反馈
2025-10-27           来源: 永州市司法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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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81日至930日期间, 我局在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永州市司法局网站、永州司法行政微信公众号、红网等平台向社会公众发布了《永州市司法局关于征集永州市人民政府2026年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的公告》,期间收到社会公众立法建议1,内容是建议通过立法对物业服务收费收取实行按以小区为单位,对住房、商铺、室内车位三者统一按一个立方单价进行缴费。经市司法局、市发改委研究论证,对上述建议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1.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市一级无相关权限。

2.根据《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2〕271号)第五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政策制定权限在省政府主管部门,市、县政府主管部门只负责制定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而非住宅,以及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普通商品住宅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包括已购车位物业服务费、装修服务费和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不在市、县政府主管部门管价范围内。

相关依据

1.《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2.《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2〕271号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遵循服务质量、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相对应的原则。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全省物业服务质量等级标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价格管理政策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

市、县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人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价格管理政策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普通商品住宅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包括已购车位的物业服务费、装修服务费和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别墅(专指带室外庭院独立成栋的商品住宅和联排商品住宅)、其他非住宅,以及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普通商品住宅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包括已购车位物业服务费、装修服务费和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永州市司法局

20251027

(一审冯岳东 二审唐意超 三审蒋金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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