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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4311000009/2026-01496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市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 文号 : | |||
为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神,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永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的决定(草案)》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6年5月7日前通过信函、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向永州市司法局提出意见。
联系人:永州市司法局立法科 冯岳东
电 话(传真):0746-8511127
地 址: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168号
邮 编:425000
邮 箱:LFK8368757@163.com
永州市司法局
2026年4月7日
附件1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永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的
决 定
(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湖南省政府立法工作规定》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
废止2019年7月30日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的《永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永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的决定(草案)》制定背景
《永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9年7月30日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自2019年10月起施行。《规定》对政府立法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决定、公布、备案等环节进行了具体规范,确立了公众参与立法、委托第三方起草、立法后评估等制度,其施行为健全政府立法工作体制、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完善政府立法工作程序发挥了积极作用。2025年12月20日省政府修正公布了《湖南省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331号),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湖南省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第二条“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等活动适用本规定”规定,我市人民政府在开展立法相关活动时,应直接适用省级规定。我市《规定》已被上位法替代,应予废止。
(一审:冯岳东 二审:唐意超 三审:蒋金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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