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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9/2026-01496 分类:  
发文机关: 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6-04-07
名称: 永州市司法局关于《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永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的决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号 :    
永州市司法局关于《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永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的决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6-04-07           来源: 永州市司法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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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神,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永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的决定(草案)》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6年5月7日前通过信函、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向永州市司法局提出意见。

联系人:永州市司法局立法科  冯岳东

  话(传真):0746-8511127

  址: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168号    

  编:425000

  箱:LFK8368757@163.com

          

                      永州市司法局

                      2026年4月7日

附件1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永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湖南省政府立法工作规定》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

废止2019年7月30日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的《永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永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的决定(草案)》制定背景

《永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9年7月30日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自2019年10月起施行。《规定》对政府立法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决定、公布、备案等环节进行了具体规范,确立了公众参与立法、委托第三方起草、立法后评估等制度,其施行为健全政府立法工作体制、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完善政府立法工作程序发挥了积极作用。2025年12月20日省政府修正公布了《湖南省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331号),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湖南省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第二条“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等活动适用本规定”规定,我市人民政府在开展立法相关活动时,应直接适用省级规定。我市《规定》已被上位法替代,应予废止。

(一审:冯岳东 二审:唐意超 三审:蒋金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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